因为新规定下来了,3月16日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项条例意味着以后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的是终身责任制,什么是终身责任制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的个人(设计施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审核验收)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
说白了,其实就是从事消防建设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等方面从业人员,根据一项消防的有关规定,你所负责的消防施工或审核验收只要你是项目负责人,无论你因工作调动(或转业)、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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